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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字〔201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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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消防安全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约谈,是指市政府委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负有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分别对区县政府、管委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就消防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工作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以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提请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条  约谈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安委”)、市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消安委组织的约谈,由市消安委办公室承办。

市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者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当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贯彻落实省、市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三)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力、消防力量发展严重滞后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五)3个月内发生2起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六)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2年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副主任或者委托市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有关区县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一)6个月内发生2起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重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善后处置不力,隐瞒不报或者迟报造成影响,或者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火灾事故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省、市政府督办的火灾事故调查,或者未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经上级督办或者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五)行政审批把关不严导致遗留重大火灾隐患的;

(六)省、市消防安全重点工作部署未落实到位的;

(七)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排名全市末位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本行业、系统相关社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消安委副主任或者委托市消安委办公室主任约谈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二)发生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

第八条  重大活动或者重大敏感时期,需要调度、督促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落实的,市消安委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可以紧急约谈相关区县政府、管委和相关行业部门、社会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约谈内容:

(一)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情况、相关事项的陈述,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承诺。

(二)重要消防工作任务未完成。主要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政府购买消防服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