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政规发〔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修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发〔2021〕39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章清理目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修订、废止、延长有效期)的通知》 ( 镇政规发〔202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镇江市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以下称市辖区)建城区的菜市场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建成开业,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集中公开零售交易为主的市场。
第四条 菜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本辖区内菜市场管理工作,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履行菜市场管理职能,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菜市场长效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菜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菜市场开办者、市场内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菜市场长效管理制度,按期整改落实菜市场内外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市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和菜市场建设规范以及标准,指导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菜市场主体准入和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牵头实施菜市场长效管理考评工作;监督菜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菜市场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等计量管理;监督菜市场价格管理和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菜市场外部市容与环境卫生以及占道经营行为查处。
(四)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菜市场治安管理以及菜市场外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菜市场消防工作。
(六)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对有活禽经营菜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的查处。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菜市场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指导菜市场健康管理,争创无烟单位和健康单位。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菜市场主办者、市场内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九)发改、规划、住建、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监督工作。
第六条 菜市场开办者是菜市场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使菜市场管理流程达到标准化。
第七条 菜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相关材料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检测合格后入场销售;配置与销售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立即向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落实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治安、消防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治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针对性开展治安、消防演练,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三)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承担市场外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环卫管理;制止市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随意摆摊设点行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畅通;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保持设施整洁完好,达到二类以上建设标准;配备停车场地,落实管理人员,保证车辆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四)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菜市场内计量管理工作;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