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政规发〔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21年1月8日)规定,1.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2. 删去第二十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镇政规发〔20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辖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卫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改、公安、教育、财政、民政、审计、人社、住建、统计、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资源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资源;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和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按照规定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第八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一)近期两寸免冠合影照片一张;
(二)结婚证;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已生育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妇女怀孕后,可以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领取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证。现居住地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证所列项目提供服务。
第十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九十八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共一百二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具有节育、流产等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假期。
前三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第十一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职工到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人每年各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金。
(二)城镇职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三千元;城镇非从业居民年满六十周岁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三千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政策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三)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八十元的标准享受补助。
第十二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位职工,其独生子女入园按照规定在所在工作单位报销保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