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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0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建筑节能是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解决我市能源供应紧张状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及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以及主体未结顶的在建商品住宅工程全面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外围护结构(屋面、门窗和墙体)强制执行节能标准,鼓励公共建筑实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2007年1月1日起,公共建筑强制实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到2007年50%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设计标准的目标;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耗能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任务。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加强节能工作领导。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建设、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国土、规划、质量技监、税务、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部门工作责任。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内容和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