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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

1.第四条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施工监管、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修复(补缺)城市道路上的市政管线附属设施、不按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管线建设手续、不按规定补办市政管线紧急抢修手续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发改委、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2.第十七条修改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3.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发放施工许可。”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信号灯、公共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在盐城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市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施工监管、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修复(补缺)城市道路上的市政管线附属设施、不按规定办理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市政管线建设手续、不按规定补办市政管线紧急抢修手续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市发改委、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亭湖区政府、盐都区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信息化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地下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满足发展需求。应积极发展地下公共管廊建设,条件限制时必须先行建设弱电管廊。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不再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地下管线建设与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对危险性较大的地下管线,应积极采取智能化管理模式。在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管材及井盖、框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建设部门规定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区道路建设计划,拟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建设部门备案。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管理权限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应当控制在规划批准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到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查询并取得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验线,规划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施工区域地下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发放施工许可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建设、交通、水利、园林、文物、公安、人防等部门管理职责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测绘、监理,并严格按照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前应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和专业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