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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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南通市市区便民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规范市区便民摊点管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便民摊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便民摊点,是指临时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修理(限于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下同)、修锁、修伞、修鞋、修拉链、衣物织补等传统小修理、早点经营摊点、水果销售摊点以及小排档群、小商品摊点群。
第三条 市区便民摊点的设置应坚持助推困难群体就业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权责一致、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市民的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方式,引导零散、流动摊点依法规范经营,鼓励便民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市区便民摊点统一管理工作,制定便民摊点管理规范,指导并督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便民摊点。
卫生部门负责便民摊点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便民摊点商品质量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便民摊点销售水果质量安全监管。
市公安、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税务、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保障市区便民摊点规范有序经营。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便民摊点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便民摊点经营行为及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管。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便民摊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便民摊点的设置区域,应分为禁设区、控制区和可设区。
(一)禁设区: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周边控制地带;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城市道路;人群密集、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重要区域。禁设区内一律不得设置便民摊点。
(二)控制区:学校、集贸市场、企业厂区等控制地带,市区车流量较大的次干道和主要交通节点以外的城市一般道路、次要区域,以及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控制区内设置便民摊点必须征得周边单位同意,并控制便民摊点设置类别、数量且限时经营。
(三)可设区: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后巷、居民集中居住区周边。可设区内设置便民摊点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
禁设区、控制区、可设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可设区内便民摊点设置位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统便民小修理点在原区域合适位置进行规范。
(二)早点经营摊点设置在方便市民群众购买早点的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合适位置。
(三)便民水果摊点主要设置在新村小区及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小区周边,以及交通流量小的次干道及背街后巷等区域。
(四)小排档群应设置在建有上下水设施、污水排放、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合适位置。
食品便民摊点设置须距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距幼儿园、学校门口100米以上。
第七条 便民摊点设置批准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在听取村(居)社区意见基础上,提出便民摊点设置具体方案,内容包括摊点种类、布局、位置、管理规定等,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市城管局应会同市公安、城乡建设、规划、农业、卫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方案进行备案审查。
(二)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厦等区域内及其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内设置便民摊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同意,报区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便民摊点根据类别,实行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编号、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定人、定时、定点”进行管理。具体方案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困难群体对象,可以申请在便民摊点从事临时经营。安置上述困难群体对象就业为主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优先申请便民摊点经营权。
申请人应持当地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便民摊位,外来务工申请人员还须持有本市暂住证明。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摊点数量、范围、内容、申请人条件等情况,制定便民摊点经营人员方案,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备案,其中食品类便民摊点方案报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备案,水果类便民摊点报农业部门备案,非食品类便民摊点报工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与摊点经营者签订便民临时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便民摊点,不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