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绍兴市分行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财企〔201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2〕5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市财法〔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绍兴市分行
2017年8月11日
绍兴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粮食安全体系,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提高我市粮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132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筹措的粮食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进行初审。
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拨款通知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户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地方自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数不得低于省财政厅核定的规模,其中核定规模数部分应采取年初一次性拨付或按季均衡拨付方式将预算资金及时拨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采取年初一次性拨付的,要在每年2月底前拨入;采取按季均衡拨付的,要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入。
上级补助资金是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补助资金。
专户利息是指粮食风险基金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
其它收入是指可转入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储备粮油轮换顺差收入原则上应转增粮食风险基金。
第八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市本级每年应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轮换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
(二)储备订单奖励等粮食直补;
(三)1998年6月1日以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四)其他政策性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经批准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
第十一条 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还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二)超标粮食处置;
(三)粮油储备库建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