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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台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2022-12-22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为了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镇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每日投放时间段不少于两个。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投放容器。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