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意见》的通知
潍人社办发〔2018〕3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
现将《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鲁人社发[2018]3号),进一步改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畅通调解仲裁渠道,提升公共服务质效,力争做到仲裁立案”只跑一次腿”,方便当事人依法维权,充分发挥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柔性、便捷、高效的独特优势,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提升人社部门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总体要求
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仲裁办案规则修订以来的新变化,严格执行《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坚决杜绝一切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等破坏仲裁公信力的行为,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诉权,引导争议纠纷快速进入依法化解的轨道,减少信访事件发生,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立案登记制的具体细则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提供仲裁申请书样本,为申请人书写提供示范和指引。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帮助书写后,申请人掘印确认。
(二)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三)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受申请人委托提起仲裁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执行《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3、与受案范围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