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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障城市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条例第二条中所称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白蚁蚁情的调查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三)负责白蚁防治单位和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宣传白蚁防治知识,推广白蚁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查处。
  (六)实施其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在施工时。
  (二)非住宅房屋在进行装修时。
  (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历史建筑在修缮、保护时。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正立面图等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凭白蚁防治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协助做好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工作。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防治合同或已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其他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出具已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七、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防治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相关面积证明和建筑平面图,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时,应当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签订白蚁防治合同工作。
  八、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进行装修备案前可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或相关面积证明,并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办理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时,应当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住宅装修白蚁防治、宣传工作。
  九、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协助白蚁防治单位做好住宅装修白蚁防治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