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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财教〔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清理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日财法【2022】4号规定,现行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科技局,日照高新区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科教〔2020〕20号)、《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9〕6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20〕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教〔2019〕36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日照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科教〔2020〕20号)、《关于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日发〔2019〕11号)、《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9〕6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20〕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
及上级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开展重大科技创新专项、重点研发专项、重要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主体培育和壮大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日照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拨付下达资金等。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市属科研院所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职能部门)负责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市职能部门汇总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项目,除据实兑付普惠性政策资金等特殊情形外,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根据管理需要,按规定纳入预算项目库。预算申报阶段,市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项目库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等工作,同一任务清单下项目视管理需要可作为一个或若干综合性项目,由市职能部门统一编列入库、统一编制预算要素,实行“财政对综合性项目、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分层管理机制。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等阶段,市职能部门逐步依托部门网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清单、资金额度和实施主体,编制年度预算,相应明确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支持方式建议、列支级次及预算科目等内容,按规定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建议。市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应涵盖领导小组确定的全部项目,且保持各项目资金额度衔接一致,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核市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综合考虑
项目性质、产出效益等情况,提出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的预算安排意见,按法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职能部
门拟通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项目支出预算
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在确保完成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职能部门当年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统筹解决,确难以调剂的,由市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途及支持方式包括:
(一)支持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立足“十大专项”产业、优势特色和新兴产业、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发展,围绕重大技术和产品创新研发、国家级应急产业园建设,解决“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在若干行业领域支持实施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参与国家和省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
(二)支持重点研发专项。立足增强产业源头和原始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关键共性技术等研发,通过连续稳定和“以赛代评”等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批先进技术、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加快形成产业发展先发优势。
(三)支持重要创新平台建设。激励创新平台发挥聚集人才、引领创新作用,支持争创国家和省级高层次技术创新平台;支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融合的省、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支持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新区、农高区、科技园区和工业设计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
(四)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引导、激励企事业单位、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围绕我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联合或者单独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实施“日照英才”工程,重点扶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推进产业领军人才汇聚计划。
(五)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和壮大。强化财政政策前端引导,灵活运用综合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研资助等多种手段,重点支持新基建、5G应用场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技术迭代升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技改项目,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科驿站)、双创基地等孵化载体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数量和质量提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市属科研院所、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等支出事项,继续予以稳定支持。
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创新兴市”新要求和深化科技资金整合、科技创新发展改革新政策等重点领域和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对整合后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奖补引导的方式,同时安排一定比例实施股权投资,变无偿拨款为资本金注入,变“奖补”为股权,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等项目。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市级科技创新重点支出。
第十二条 推进科技创新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上级部门
规定前提下,将省以上创新领域相关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框架,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完整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确保应编尽编。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意见,按规定批复下达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对领导小组同意需在执行中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市职能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遴选、研究制定资金细化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其中,对补助标准和对象确定的政策性资金,市财政局年初可将综合性项目预算批复至市职能部门,由市职能部门按政策规定据实兑付,不得自行扩大政策实施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增加年度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的重点,包括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清单相衔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及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重复安排,资金分配是否结合区县财力状况等。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职能部门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支持政策稳定、项目主体确
定、投入规模或标准明确的经费预算,可采取市本级列支方式,
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