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规〔2024〕1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有关地级市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4日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用海类型和方式、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 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实行动态发布。
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按照批复用海时适用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批的,按重新批准时适用的征收标准执行。2018年5月1日后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调整后第二年起执行新标准。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费源信息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按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执行。深圳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1亿元,且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的时间跨度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期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50%。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按规定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
第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项目。
(二)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养殖项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海域使用金减免手续:
(一)申请人申请减免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审查批准;
(二)申请人申请减免省、地级以上市(深圳市除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批准;
(三)申请人申请减免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报深圳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30%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70%作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含深圳市)批准的项目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