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区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市区平价商店(直销店)、便利超市平价农产品专营区(直销区)、大型超市平价农产品专营区(平价柜台)、平价集贸市场(以上四种类型统称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以低于同期农贸市场价格销售群众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并在价格高位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
第三条泰州市区范围内平价商店的开办、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安排平价商店建设运行专项资金,推动和扶持平价商店建设运行,并对平价商店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和奖励。
第二章开办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平价商店的开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固定经营场所,其中直销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平价柜台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平价集贸市场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3.平价商品主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以蔬菜类为主的农产品;
4.所经营的平价农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价格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街道办事处意见;
4.区价格、商务部门审核意见。
第八条市价格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与申请人签订《平价商店协议书》,授予 “幸福菜篮子--平价商店”标牌,并在平价商店醒目位置悬挂。不予认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意见。
第三章平价商店选址
第九条平价商店选址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原则:
1.在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
2.在交通相对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大型居住社区布点开店;
3.在人流集中的城区布点开店;
4.其他符合实际的布点开店方式。
第四章商品品种管理
第十条平价商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为:标一粳米、水面、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去骨后腿肉、肋条肉、鸡蛋、肉鸡、鲢鱼、鲫鱼、鳊鱼、带鱼、豆腐、卜页、青菜、韭菜、芹菜、青椒、大白菜、圆白菜、花菜、苋菜、菠菜、萝卜、土豆、豆角、茄子、冬瓜、南瓜、黄瓜、丝瓜、西红柿、空心菜、生菜、莲藕、生姜、食糖等。
第十一条平价商店经营者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商品品种内选择经销,但经营的具体品种不得少于15个,且蔬菜类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平价柜台每天应推出不少于5个品种的蔬菜,以低于1元的价格销售。
第十二条平价商店经营时间应方便购买且相对固定。
第十三条市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平价商品的配送工作。
第五章经营模式
第十四条平价商店的经营模式可以灵活多样:
1.直接经营模式。平价商店可由区政府交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直接经营,自负赢亏;
2.租赁经营模式。平价商店可由区政府租赁承包给蔬菜经营者、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投资主体,按非商业性的价格收取租金;
3.切块经营模式。经营者可以依托现有经营场所和经营资质,辟出专营区,按规定经营;
4.依托经营模式。经营者可以依托农贸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布点开设平价商店;
5.其他切合实际的经营模式。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