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
(2021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社区治理、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应急管理、物业管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因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的行政处罚事项,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区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行政处罚事项,不予以调整。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和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以及具体实施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需要确定,以市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根据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通过印发通知、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方式,擅自向镇街下放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事项目录定期组织评估,并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公告以及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四、相关区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镇街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镇街与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五、承接行政处罚权的镇街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