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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财企〔2017〕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相关省级部门:
  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起建立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据此,财政厅、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于后,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具体包括: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企业;省委、省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充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补充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的资金。
  第四条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补充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引导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集中,推动我省重大产业发展。
  第五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动态补充。立足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根据省属国有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综合评价结果,对其资本金予以动态补充。
  (二)激励发展。以提升企业质量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基本目标,合理选择企业股权结构、发展能力、运营效益等相关指标,科学设置指标权重进行资金分配,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三)促进改革。贯彻落实《四川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精神,重点支持通过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发展的省属国有企业,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实施多元化,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等规定,针对不同类别企业,对资本金补充资金采取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式进行测算安排。
         
           第二章 注资范围
  第七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主要针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特定扶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
  第八条 投资运营公司指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并已正式投入运行的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第九条 重点骨干企业指行业前景好、引领作用强、收入贡献大的省属国有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行业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培育发展的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五大新兴先导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
  (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要求。
  (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达到省属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要求。
  以上国有企业发展相关目标由省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年度目标要求确定。
  第十条 特定扶持企业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承担重大事项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对投资运营公司的注资,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省内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
  第十二条 资本金补充资金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注资,由企业用于省委、省政府国有资本布局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建设项目;用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