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5〕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威海市违法建设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工作。
违反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海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设行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制止本辖区违法建设,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时,可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同级政府确定管辖部门。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难以认定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应当书面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认定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程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均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仍不停止建设的,区政府(管委)可以依法责成城管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查封施工现场应当在现场公告查封决定。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继续建设部分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权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