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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字〔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需要,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5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充分发挥地质遗迹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公园是以具有典型的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重要的美学观赏价值,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种特殊的自然区域。

  第三条  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核定

  第六条  下列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区域,可以申请建立省级地质公园:

  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平方公里(计划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公里)。

  第七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县(市、区)的由同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地级以上市的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按照规定将申报材料转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每个地级以上市每次推荐省级地质公园候选地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九条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地质公园申报书;

  (二)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三)地质公园申报画册;

  (四)地质公园所在地交通位置图、航空遥感影像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应提供非涉密图件,比例尺1:10000);

  (五)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光盘);

  (六)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

  (七)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拟建地质公园公告;

  (八)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以及拟申报省级地质公园范围内无设置与地质遗迹保护不一致的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的证明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主要承诺申报省级地质公园不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发生重叠;严格执行国家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地质遗迹;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质公园的各项建设工作,按时揭碑开园等。

  第十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地质公园申报与评审核定工作,具体受理申报时间以下发通知为准,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实地考察和书面材料审查,评审工作按照《广东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地质公园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财政、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设立省级地质公园无异议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取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开展地质公园揭碑开园前的建设工作,建设期不超过五年。

  在建设期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完成省级地质公园规划,并发布实施。省级地质公园在完成前期建设后,应由原申报地质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按照《广东省级地质公园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第十五条  取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时间五年以上无故不举行揭碑开园仪式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限期一年完成整改工作,逾期不举行揭碑开园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公告撤销该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地质公园涉及范围调整变更的,应由原申报地质公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涉及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域调整变更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要求作出答复。

  申请省级地质公园范围调整变更,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省级地质公园范围调整变更申请书;

  

  (二)省级地质公园范围调整变更方案。方案应包括调整变更依据,划出、划入地质公园的区域、地类和面积,调整前后地质公园总面积以及界址点坐标等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新划入地质公园范围内无设置与地质遗迹保护不一致的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的证明;

  

  (四)省级地质公园范围调整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提供非涉密图件,比例尺1:10000);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新划入地质公园范围不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发生重叠的承诺书。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七条  省级地质公园应当以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融合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建立标志牌、重要景点地学知识介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示系统、地质公园网站和地质博物馆。

  第十八条  省级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进行有效保护。禁止在地质公园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不利于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确保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

  禁止在省级地质公园内擅自挖掘、损毁被保护的地质遗迹,禁止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规划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省级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地质遗迹保护、标示系统的完善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地质公园网站建设等。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地质公园应建立健全地质公园管理体制,配备有关地质专业人员,加强地质公园管理制度建设,提升科学管理水平。

  因历史原因,造成省级地质公园与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的,可整合统筹配备相关管理工作力量,统一履行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地质公园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标准化管理、资金使用、地质博物馆、各种标示系统、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治理、科普宣传活动和地质公园网站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公园档案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地质公园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各种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开发建设、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旅游接待、科普教育、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的档案材料,建立地质公园管理数据库。每年1月底前,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应将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地质公园所在地级以上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进入地质公园进行科学研究和考察活动的,应报经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在科研(考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科研(考察)成果副本。科研(考察)活动中新发现的地质遗迹,应当及时向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报告。因科研和教学需要采集的标本等,应征得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同意。重要标本材料应在科研或教学活动结束后,返还地质公园保存。

  第二十四条  省级地质公园的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地质科学知识,了解地质遗迹的演化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地质科学讲解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工作制度>和<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2号)和《关于做好省级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级地质公园评审标准【见附件】

  2.广东省级地质公园验收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18-05-23   来源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厅于2011年10月27日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推进我省地质遗迹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地质公园建设,适应新形势下省级地质公园管理的需要,针对《暂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我厅组织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经省法制办同意,近日,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级地质公园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包括五章。现对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请建立省级地质公园的条件

  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区域,可以申请建立省级地质公园。包括具有重大观赏和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遗迹;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岩石、矿物及其典型产地;有重要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及其他水体景观和典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同时,须具有一定的面积规模。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7平方公里。计划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其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公里。

  二、省级地质公园的申报、评审与核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