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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发改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及相关领域操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类别项目: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前沿领域中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产业化股权资助、新技术新场景应用示范、国家/省项目配套等类别。

  (二)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主要包括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等类别。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开、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实施全流程在线办理与现场实地验收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等完成情况,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以及项目取得的示范效应、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实施成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验收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验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二)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形成验收结论,并向项目单位下达书面验收文件。

  (三)根据验收结论,核拨资助资金,追缴项目单位的应收回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四)加强对专业审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以及验收专家的监督管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归档项目验收材料。

  第六条  项目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准备验收现场,配合项目验收。

  (三)如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并配合退回被追缴的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四)负责归档本单位项目验收材料。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及验收专家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服务工作,配合开展涉及项目验收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专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专项审计工作,科学合理核定项目完成投资金额及各类项目支出明细,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并收集整理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验收服务机构受委托承担现场验收工作,加强对现场验收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编报项目验收意见书,整理汇总项目验收材料。

  (三)验收专家受邀请参与项目验收工作,严格遵守验收评审纪律,按照规定程序、评审标准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全面客观反映项目实际建设完成情况。

  第三章  验收受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批复)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提出验收申请。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已被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第九条  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真实性承诺书,以及与项目实施情况有关的佐证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供相关参考模板。其中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一)支出凭证(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采购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项目投入的佐证材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置设备的还需补充提供相关招投标文件。

  (二)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等技术指标佐证材料。

  (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经济指标佐证材料。

  (四)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人才培养等成果指标佐证材料。

  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在牵头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反馈意见,主要审查材料完备性、规范性,项目合同书(批复)规定的总投资和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等。

  审查通过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登记后移交专业审计机构;审查未通过的,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不低于项目合同书(批复)规定计划总投资额的80%。

  (二)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额占实际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相应扶持计划申报指南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

  (一)违反规定委托中介代为申报。

  (二)以相同建设内容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项目。

  (三)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建设地点、专项资金使用等发生重大调整。

  (四)存在虚构项目、提供虚假验收材料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任何一种严重违规情形。

  (五)超期未完成整改、超期未重新申请验收。

  (六)发生与本项目申报、建设实施、验收直接相关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验收审核

  第十三条  专业审计机构原则上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供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项目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专业审计机构根据《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规范》(见附件1)独立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及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专项审计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形开展后续验收工作:

  (一)通过专项审计的,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登记后移交验收服务机构。

  (二)存在不符合第十一条要求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通过项目管理系统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由专业审计机构开展第二次专项审计。第二次专项审计结果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判定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三)存在第十二条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项目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服务机构应制定具体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确定项目验收专家、时间安排、验收评价重点问题等,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根据《项目现场验收工作规范》(见附件2)实施。验收服务机构依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汇总绩效产出情况,原则上在收到项目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情况复杂的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项目验收意见书及项目相关情形,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限期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

  (一)通过验收。项目验收意见中综合得分60分(含)以上并经复核无误的,为通过验收。

  (二)限期整改。项目验收意见中综合得分60分以下或“专家组认定项目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且能够整改”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项目单位应按时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三)未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未通过验收:

  1.第二次现场验收项目仍不符合通过验收条件,并经复核无误的。

  2.项目验收意见中专家组认定项目存在第十二条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情形之一,并经复核无误的。

  3.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仍未申请验收的。

  4.在规定建设期结束后1年以内无法完成验收的。

  第五章  验收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经市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决策无异议的,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及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申诉申请或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于2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形成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八条  完成公示环节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向项目单位书面反馈验收结论,验收服务机构按要求协助做好项目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发生利息支出、资助比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终应资助金额(不高于计划资助金额),开展后续拨付或收回资金工作:

  (一)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及结余资助资金的,核定资助资金应对该部分金额予以核减。

  (二)整改期间新增投入的,可纳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但核定资助资金原则上对该部分投入不予资助。

  (三)存在未按要求进行招标情形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予以核减资助资金处置。

  第二十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中止或撤销处理:

  (一)项目单位因自然灾害、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二)对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重大科研平台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等扶持计划项目,项目单位已按合同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因约束性指标未完成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相关指标完成值达到建设目标60%(含)以上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追回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

  (三)因技术、市场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中止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按照已拨付资助资金的50%、未使用资助资金及孳息两者较高者确定追回资助金额。

  (四)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外,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予以撤销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助资金,并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予以撤销或中止处理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向项目单位印发行政决定书。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对项目予以撤销(中止)、追回资助资金及孳息的处理决定和相关依据、缴回资金金额、缴回期限、缴回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决定书20日内将应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缴回国库。项目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向其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其在收到催告书10日内将应退还资助资金及孳息缴回国库;项目单位未按照催告规定时限退还资助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存在骗取专项资金补助、违规挪用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情形的,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验收专家,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或未勤勉尽责行为的,市发展改革委解除相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有关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协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现场验收监督工作规范》(见附件3),采取随机现场监督、事后跟踪评价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和验收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复制商业技术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复制项目单位商业技术秘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委托地方验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领域操作规程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深发改规〔2020〕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服务工作指引》(深发改规〔2021〕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通用规范和标准(试行)》(深发改〔202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附件1.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规范.doc

2.附件2.项目现场验收工作规范.doc

3.附件3.现场验收监督工作规范.doc



附件1

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规范

一、审计基本要求
(一)项目审计材料
专业审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以市发展改革委移交的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为准,独立开展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
应专业审计机构要求,项目单位须在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范围内,向专业审计机构补充提供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
(二)项目建设期
以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准,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整改期间新增投入的,可纳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专业审计机构须对该部分投资金额单独披露。
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未明确到月、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年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年份的最后一日;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月份但未明确到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月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
(三)项目实施主体
接受审计的项目单位应与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一致。项目单位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
二、项目投资金额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投资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一)财务资料审查
项目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完整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导致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发票审查
1.项目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不计入项目完成投资金额。
2.项目建设期起始日期为T1,截止日期为T2,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有关的发票应在T1到T2+90日时间段内开具,其它时间段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予以确认。
3.验证发票的真实性。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并记录发票号码等信息提供给验收服务机构留存。
4.发票应盖有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应与合同一致,发票抬头应与项目单位一致,否则不予以确认。
5.对于进口设备须核查设备的进口关税缴纳单、进口增值税缴纳单。
(三)合同审查
1.与项目相关的商业合同应盖有项目单位和合同相对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的购买内容应与发票内容相符。
2.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须关注并审慎判断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3.对于服务类支出,须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
(四)付款审查
1.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
2.付款一般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应与合同和发票一致,如不一致,不予以确认。
3.资金支付时间发生在T2+90日以后的,原则上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例计算的质保金除外。
(五)资产盘点核查
1.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含购置的相关软件,至少包含设备名称、型号、供应商、购置金额、到货日期、发票号码/进口关税缴纳单号码、付款日期、设备盘点地点、招标方式、资金来源、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查。
2.对于未盘点到资产(含软件类)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核查资产是否在项目建设地,是否正常投入使用。
(1)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
(2)数字经济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项目购置的服务器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外的,可采用检查项目单位与托管机构签订的设备托管协议、远程视频核查等方式进行设备盘点核查。
4.项目单位购置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未列出且与项目不相关的设备,不予以确认。
5.日常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办公电脑等)、日常消费品、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商业房产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6.项目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且能提供相应记账凭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7.数字经济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项目的云服务器、基站租赁费用等可计入建设投资。
(六)费用审查
1.审核费用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费用,不予以确认。
2.人力资源费根据项目人员清单、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总额清单进行核定,且不高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的人力资源预算费用。
3.融资贴息扶持方式项目的实际贷款利息支出,以实际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核定。
三、审计查验章
(一)现场审计时,专业审计机构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审计查验章。
(二)已加盖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的专项资金审计查验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政策允许叠加资助或项目单位能提供盖章部门出具的未获得资助的书面证明的发票除外。
四、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一)审定金额与项目单位经费决算报告申报金额存在差异的,审计报告必须说明导致差异的原因。
(二)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
(三)审计报告中所列设备明细表,须说明设备是否安放在项目建设地,是否正常投入使用;自制的设备需注明。
(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存在涉嫌重复申报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五)项目实际建设地点与计划建设地点不一致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六)无法判断项目所购置设备或服务类支出是否与项目相关的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在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
(八)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反馈审计意见。对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对报告查漏补缺。
五、其他
市发展改革委事后奖补类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实施。

附件2


项目现场验收工作规范


一、资质要求

(一)验收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业绩之一,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验收团队。保证5名(含)以上专职人员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总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项目评审或验收经验。

2.验收管理制度。已制定验收相关制度规范,包括验收流程规范、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等各类用以保障验收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文件。

3.验收软硬件设施。拥有可对验收过程进行全流程录制的音视频设备、系统。

4.近三年内未参与过项目单位有关项目的立项评审或专项审计工作。

(二)验收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廉洁自律,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客观公正,信誉良好,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

4.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动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

5.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或担任企事业单位高级技术管理职务,且在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

6.财务专家应在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

二、现场验收工作程序

(一)专家抽选

验收服务机构根据项目所属细分领域,从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应选取活跃在科研、产业一线的专家,若有专家临时无法参加验收或需要回避时,可指定专家库的其他专家进行替换。验收服务机构对专家抽取和使用采取岗位分离。

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现场验收前,验收服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泄露验收专家信息,不得向验收专家泄露项目单位有关信息。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与项目单位不存在经济利益、法律纠纷或其他利益关联。

2.近三年内未在项目单位任职。

3.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

4.如项目申请第二次验收,则该项目第二次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参加过该项目第一次验收工作的专家数量不得超过1名。

5.同一专家每年参加市发展改革委委托验收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个。

(二)会议评审

验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向验收专家强调验收程序和验收纪律。验收专家组应推选一名技术专家担任验收专家组组长,由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现场验收。

验收专家组各成员在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和查阅验收资料后,就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等逐一进行质询和评估,不应缺漏重要技术性、工程性内容。

(三)实地核查

在现场核查项目建设内容时,验收专家组技术专家应核查项目单位所购设备仪器与获批建设内容和目标的相关性,并检查设备仪器现场配置、使用记录、运行状况等。在现场核查项目支出凭证时,验收专家组财务专家应抽查凭证编号、发票号码等,如发现项目财务票据等存在问题,须及时将情况告知验收专家组其他成员和验收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四)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

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质询、实地检查等基础上,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为所有验收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形成专家组评价意见。专家组认定项目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或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且能够整改的,可不予综合打分,直接出具专家组评价意见。专家组评价意见须经验收专家组全体签字确认。

(五)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服务机构依据项目综合得分、专家组评价意见等提出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服务机构应拍摄现场验收照片和录制全过程音视频材料,做好有关资料保存工作。

三、现场验收工作方法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项目扶持类别、获批建设内容和目标,选择采取下列方法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一)根据项目单位所提供产能佐证材料的不同,采用对应的不同方法评价项目产品年产能:

1.项目单位提供项目产品整年出入库单据,则通过查验该单据和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核定项目年产能。

2.项目单位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项目产品产能评估报告,则以上述评估报告、产品出入库单据和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综合核定项目产品年产能。

(二)通过核查项目输出产品、技术、服务的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完税证明等,评估项目实际经济效益。

(三)通过查看设备仪器的现场配置、使用时长、耗材耗用、运行状况等,评价生产(研发)线实际运转情况。

(四)通过查看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或使用(试用)报告,核查检测(测试)报告或使用(试用)报告的合规性、科学性,评价项目产品(技术)参数或指标是否达到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若发现项目实际生产或研发的产品、技术与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相应要求严重不符,可认定为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发生重大调整情形。

(五)通过核查项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评价项目实际新建(改扩建)场地规模是否满足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

(六)通过核查项目招投标文件、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银行流水等有关材料,评价项目实际购置设备等财政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情况。

(七)通过查阅项目验收材料所列知识产权证明文件、标准出版物等,评价项目知识产权取得、标准制定情况是否达到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通过查验培养对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明细等,评价项目人才培养情况。

(八)通过查验对外培训佐证材料、咨询协议等,评估项目对外提供科技服务情况。通过核查项目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的有偿转让收益、委托方验收评价等,评估项目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的效益。

四、专家评议工作规则

(一)验收专家组各成员在评议讨论时,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对其所发表意见的专业性、公正性、客观性负责。鼓励持质疑立场的专家先行发表个人意见,验收专家组组长应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就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存在“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或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且能够整改的,可不予综合打分”情形提议验收专家组全体表决。

(二)验收专家组表决结果为验收专家组全体同意予以打分或只有1名专家认为不应予以打分,则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应对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三)验收专家组表决结果为2名以上(含2名)专家认为不应予以综合评议打分,则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不对项目进行综合评议打分,直接出具“不符合验收基本条件”或“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整改且能够整改”的专家组评价意见。

五、专家履职评价

验收服务机构应从组织纪律性、技术专业性、参与积极性、咨询公正性等方面,对验收专家参与项目验收情况进行评价,对验收专家存在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对经核实的负面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产业化和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类项目验收
专家综合评议打分表

项目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参考评分细则

项目投资情况

30

总投资额完成情况

15分)

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实际总投资额÷计划总投资额≥100%),得分为15分。

比例≥100%

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实际总投资额÷计划总投资额≥80%),得分为9-14分。

90%≤比例<100%,得12-14分;

80%≤比例<90%,得9-11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总投资额80%的,不予安排验收。


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15分)

设备购置安装、土建工程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得分为15分。

比例≥100%

设备购置安装、土建工程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得分为9-14分。

90%≤比例<100%,得12-14分;

② 80%≤比例<90%,得9-11

设备购置安装、土建工程与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差距较大,得分为0-8分。

① 70%≤比例<80%,得5-8分;

② 60%≤比例<70%,得1-4分;

③ 比例<60%,得0

项目实施情况

40

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20分)

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得分为20分。

比例≥100%

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得分为12-19分。

90%≤比例<100%,得16-19分;

② 80%≤比例<90%,得12-15

部分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得分为0-11分。

① 70%≤比例<80%,得6-11分;

② 60%≤比例<70%,得1-5分;

③ 比例<60%,得0

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20分)

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提出的各项建设目标,得分为20分。

比例≥100%

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提出的各项建设目标,得分为12-19分。

90%≤比例<100%,得16-19分;

② 80%≤比例<90%,得12-15

部分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提出的各项建设目标,得分为0-11分。

① 70%≤比例<80%,得6-11分;

② 60%≤比例<70%,得1-5分;

③ 比例<60%,得0

项目组织管理

10

项目组织实施的

规范性

10分)

制度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得分为10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制度基本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基本规范,得分为6-9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得分为0-5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项目实施成效

20

对产业示范带动情况

10分)

示范带动效果较好,得分为10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示范带动效果一般,得分为6-9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示范带动效果不明显,得分为0-5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经济与

社会效益

10分)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得分为10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般,得分为6-9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不明显,得分为0-5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专家意见(可另附页,验收总体意见以及分别对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等完成情况作出具体评价):










项目得分:


专家签名:

注:该表格适用于产业化事后补助、融资贴息、产业化股权资助、前沿领域中试、新技术新场景应用示范等类别项目。


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载体建设类项目验收
专家综合评议打分表

项目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参考评分细则

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30

总投资额

完成情况

15分)

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实际总投资额÷计划总投资额≥100%),得分为15分。

比例100%

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实际总投资额÷计划总投资额≥80%),得分为9-14分。

90%≤比例<100%,得12-14分;

80%≤比例<90%,得9-11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总投资额80%的,不予安排验收。


建设投资

完成情况

15分)

设备购置安装、土建工程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得分为15分。

比例100%

设备购置安装、土建工程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得分为9-14分。

90%≤比例<100%,得12-14分;

80%≤比例<90%,得9-11

设备购置安装、土建工程与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要求差距较大得分为0-8分。

70%≤比例<80%,得5-8分;

60%≤比例<70%,得1-4分;

③ 比例<60%,得0

项目实施情况

40

项目建设
内容完成

情况

20分)

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得分为20

比例100%

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得分为12-19分。

90%≤比例<100%,得16-19分;

80%≤比例<70%,得12-15

部分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建设内容得分为0-11分。

70%≤比例<80%,得6-11分;

60%≤比例<70%,得1-5分;

③ 比例<60%,得0

项目建设

目标完成

情况

20分)

全部或超额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提出的各项建设目标得分为20分。

比例100%

基本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提出的各项建设目标得分为12-19分。

90%≤比例<100%,得16-19分;

80%≤比例<90%,得12-15

部分完成批复文件或项目合同书提出的各项建设目标得分为0-11分。

70%≤比例<80%,得6-11分;

60%≤比例<70%,得1-5分;

③ 比例<60%,得0

项目组织管理

10

项目组织
实施的
规范性

10分)

制度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得分为10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制度基本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基本规范,得分为6-9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得分为0-5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项目实施成效

20

突破的关键性核心技术与创新性

10分)

突破的关键性核心技术与创新性突出,得分为10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突破的关键性核心技术与创新性一般,得分为6-9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突破的关键性核心技术与创新性不明显,得分为0-5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成果推广
应用情况

10分)

成果推广前景广阔,开放共享程度较好,得分为10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成果推广前景、开放共享程度一般,得分为6-9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成果推广前景、开放共享不明显,得分为0-5分。

由专家进行专业判断打分


专家意见(可另附页,验收总体意见以及分别对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专项资金使用等完成情况作出具体评价):










项目得分:


专家签名:

注:该表格适用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重大装备和关键零部件研制等类别项目。



附件3


现场验收监督工作规范


一、监督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审核验收评审工作方案

验收评审会议前,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服务机构提供的具体项目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备案,对项目验收专家、验收程序和方式、验收评价重点问题等进行把关。

(二)开展现场监督

验收评审会议期间,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服务机构在项目验收组织实施情况、执行工作规范情况以及验收专家执行评审工作纪律以及工作规范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方式分为随机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检查是针对资助金额较大以及存在疑点问题的项目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事后跟踪评价

验收评审会议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项目开展事后跟踪评价,对项目验收组织实施、专家评审是否符合验收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核查。

(四)受理投诉举报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受理对项目单位、验收服务机构和验收专家的投诉举报,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调查结果调整项目验收结论。

二、监督检查频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现场监督、事后跟踪评价的项目数不少于当年开展项目现场验收数的30%

三、监督检查实施

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填写监督记录并形成检查工作台账。现场监督中,对发现违反工作纪律、评审程序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应对验收服务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存在严重违反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情形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按照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置。



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