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3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0〕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活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共同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所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移的,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书面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七条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无法提供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
(四)共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未依法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五)未达到法定土地开发要求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交易双方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也可自行协商交易,达成一致后订立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符合规划、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分割转让部分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完成开发建设的,不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且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满足独立分宗条件的,可分割转让,转让时应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和建筑规模等内容,作为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