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2008年12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263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是历史文化名城,读书藏书有着优良传统,古籍藏量十分丰富,在全省占有重要份额。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市现有36部古籍被收录进第一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苏州图书馆、苏州大学图书馆、常熟图书馆被国务院命名为“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但我市的古籍保护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古籍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古籍藏用矛盾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十一五”期间,认真贯彻实施全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保护工作。设立苏州市古籍保护中心(在苏州图书馆加挂牌子),负责指导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的全面普查,建立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行古籍分级保护,建立《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江苏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完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及“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8年开始,在已有工作成果基础上,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在文化行政部门领导下,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级市图书馆负责本地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当地图书馆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市古籍综合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