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规〔201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通政规〔2023〕8号)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0日
南通市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是指按照规定从市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或者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中安排购置的,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体育器材。
第三条 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采购配送、设施建设、维护管养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体育部门负责对市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设置场所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应当坚持服务群众、因地制宜、建管并举、保障安全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配置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协调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文广新、体育等部门,将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和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市体育、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各区申报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更新、维护和管理资金计划,结合市教育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合理安排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各区。
各区体育、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室外体育健身器材采购,并及时配送至各街道及有需求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等。
第九条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公园、绿地、广场管理单位是体育健身器材的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负责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具备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安装条件;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四)坚持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配置场地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区体育、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涉及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