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徐政规〔20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和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徐政规〔2024〕10号规定,保留。确认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6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或者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在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苏政发〔2021〕87号),扎实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安置人员产生办法依照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各地要做好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引导保障对象选择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提高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安置对象长远生计。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返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各地要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苏政发〔2021〕87号)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和新办法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社局:《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政府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3年发布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新规定,93号令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省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87号文”),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根据“省政府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