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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办函[2007]246号 二○○七年九月九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区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环节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为充分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国家涉及生猪收费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生猪收费。生猪生产一直是我省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对加速粮食转化,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振兴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地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推动新农村建设、加快富民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强化“扶农”、“哺农”理念,把富裕人民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惠农政策,扎实做好涉及生猪产销各个环节收费管理工作,切切实实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1.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1元/头·份·次。

2.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

3.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

4.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城区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

5.涉及生猪饲养和屠宰时的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零星饲养和屠宰免收排污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1.骟割服务费,运载工具消毒费,圈舍消毒费。

2.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费以及消毒处理费。

3.仓储、销售摊位消毒费。

4.生猪屠宰环节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执行。

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范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取消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