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年3月31日)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 ( 粤人社规〔2021〕28号)规定, 实施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
广东省劳动和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规范办理程序,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报告。
附件:1. 关于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手续的函(式样)
2.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卡(式样)
3.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式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 东 省 公 安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规范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程序,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二条 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我省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属地关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请在市辖区入户的,向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请在县(市)入户,向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优秀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