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 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七月二日
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和建设中的公路路政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环境卫生等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规划、公安、城乡建设、城管、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物价、安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六条受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路政管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五)参与公路规划、建设期间等相关管理工作及交工、竣工验收;
(六)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路用地管理
第七条 国、省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 7.5 米 为公路用地;县、乡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 5.5 米 为公路用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各类废弃物;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设置障碍;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在公路上进行机动车制动性能检测;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八)车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九)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 200 米 以及在公路两侧 100 米 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隧道安全的活动;
(十)损害、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下列行为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确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
(四)需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的;
(五)其他须经过批准的行为。
第十条 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害的,应当按《江苏省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赔(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严禁损害公路行道树和公路花草绿地,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二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制定相配套的方案,保障公路执法秩序得到维护。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协助公路管理机构查处各类因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案件。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于施工之日前二十日分别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施工保证金。现场管理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绕行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要设置红灯警视信号。因施工需要中断交通或半幅封闭施工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同意,并发布相应通告。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施工用载重车辆压损原有公路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恢复原状或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相应的赔(补)偿费。
第十五条经批准增设的平交道口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江苏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条例》及《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管理规定》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不予整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会同公安机关封闭其道口。
第四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十六条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 20 米 、省道不少于 15 米 、县道不少于 10 米 、乡道不少于 5 米 ,公路坡脚线难以界定的,从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国道向外延伸 27.5 米 、省道向外延伸 22.5 米 、县道向外延伸 17.5 米 、乡道向外延伸 12.5 米 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
第十七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倾倒垃圾、废土,排放污水;
(三)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第十八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事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改扩建的;
(二)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电杆、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第十九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居民小区、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用地外侧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 二百米 ,县道不少于 一百米 ,乡道不少于 五十米 ,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以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二十条公路两侧新建小城镇、中心村只能规划在公路一侧,按块形集中布局,单向垂直与公路连接;已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村),只能按规划要求在一侧发展,禁止在原集镇(村)两侧沿线延伸;已形成街道的,应及时调整规划,逐步向外拆移,公路两侧分散的建筑也应按规划要求,分批分期迁移至规划区内。
第二十一条公路两侧建设规划必须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报政府批准。公路沿线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的规划区进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有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同意的意见后批征土地。办理建设(设施)许可证时,应事先征得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