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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杭政函〔2014〕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2014年3月2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和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公务用车凭财政部门核发的公务用车购置指标证办理登记。
  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4年3月26日零时,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