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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财基金〔2022〕1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潍坊恒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机制,现印发《潍坊市市级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3日

潍坊市市级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市级引导基金使用效益,助推企业发展,根据《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有关政策的意见》(潍财基金〔202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直投,是指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债权、可转债等方式,直接投资市内企业,以带动社会资本或市场化基金投资,支持企业发展的活动,具体投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  引导基金直投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引导基金,总额不超过已拨付引导基金规模的20%。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引导基金直投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直投业务,组织开展拟投企业尽职调查、按程序进行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服务、资金退出等工作。
第二章  投资额度及范围
第六条  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以自有资金按照不低于单笔引导基金直投金额的20%进行跟投。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探索实施直投管理团队相关人员强制跟投机制。
第七条  引导基金直投要聚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新技术,培育新产业,向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倾斜:
一是重点投资“瞪羚企业”、“隐形冠军”等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技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望成为“瞪羚企业”、“隐形冠军”的企业。
二是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符合潍坊发展定位,拥有具备竞争力的核心技术(专利),在行业中具有高成长特性的项目、企业。
三是重点投资通过招商引资在我市落地,属于鼓励发展行业,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项目。鼓励与国内外优秀的天使投资机构合作,跟随投资(以下简称“跟投”)对方投资的,在我市落地的,技术成果在细分行业或领域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可以实现产业化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是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鼓励引导基金直投资金投早、投小,支持将不少于引导基金直投资金的30%用于投资初创期、早中期的企业、项目。其中,初创期的企业需满足条件是:在中国大陆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中早期的企业、项目需满足的条件是:在中国大陆注册、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参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尽职调查做法,对拟投企业、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挖掘企业、项目投资价值,理清投资风险,作为投资决策依据。尽职调查可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也可委托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
第十条  引导基金直投按照引导基金出资程序,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的政策性直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后进行政策性直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可不跟投。
第十二条  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母公司原则上不予投资:
(一)企业申报、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滞状态或濒临倒闭的;
(三)企业属于房地产、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石灰、建筑陶瓷、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产能过剩、高能耗、高排放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相关现行政策确定);
(四)企业有逾期贷款、不良信用记录,重要财产权属存在纠纷,或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涉诉案件;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核心管理人员存在违法犯罪、不良征信记录,或限制消费令。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以跟投其参股基金或合作机构拟投资的、符合引导基金直投要求的企业、项目,对跟投企业、项目的投资决策,可依据领投机构的尽职调查意见。
第十四条  采取跟投方式开展的引导基金直投业务,企业股权估值应与领投机构一致,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的原则确定投资估值。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直投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直投资金,可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代持,也可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母公司统一代持,具体代持主体在完成首笔直投前10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投后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要本着“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已投项目进行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母公司应建立与被投企业的紧密联系,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