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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一)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 ( 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785元调整至每月825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825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825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825元。

(二)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85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9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为40%。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调整“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 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4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88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