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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城市现代气息和综合功能,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建(构)筑物轮廓和外立面、广场、公园、桥梁、公共绿地、户外广告的景观照明以及其他公共装饰性照明,是在城市道路照明基础上的扩大和延伸。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旅游、城管执法、电力、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员会、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区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派驻嘉兴的上级单位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义务。
    第四条  市区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应按照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业主负责、同步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
    (二)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繁华商业街(区)、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场所,重要的河道沿岸地带、桥梁、广场、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及发射与接收塔;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四)大型户外广告及商业性牌匾、橱窗等;
    (五)大型城市雕塑;
    (六)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中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城市夜景照明的设置,应兼顾节约能源,体现平面分区、立面分层、亮度分级、用光分类的原则。
 
第二章 夜景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电力、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指导城市夜景照明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应进行夜景照明灯光建设的,规划部门须将夜景灯光建设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纳入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使夜景照明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九条  多渠道筹措城市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工程的资金。道路夜景照明工程应统一纳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计划,建设资金由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城市广场、桥梁、公园、公共绿地、户外广告以及公共装饰性景观照明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承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建(构)筑物载体上进行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筹措。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市区夜景照明重点区域,其沿河、沿路及其视野范围内的七层以上建(构)筑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夜景照明设施: 
    (一)南湖、西南湖周边区域,包括南湖周边天际线。
    (二)环城河、环城路两侧区域。
    (三)以大润发为中心的区域。即沿中山西路西至秀洲公园,东至中环西路交叉口;沿昌盛路南至杭州塘大桥,北至洪兴路。
    (四)以中山路与禾兴路、建国路交叉口为中心的区域,即沿中山路西至明月路,东至环城东路;沿禾兴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沿建国路南至环城南路,北至环城北路。
    (五)南湖区行政中心周边区域。
    (六)沪杭高速公路、乍嘉苏高速公路嘉兴市区主要出入口。
     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灯光建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照明灯光设施时,必须按规划审定的方案进行;
    (二)沿街道路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不得有碍观瞻和影响城市的整体市容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六)凡需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
 
第三章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夜景照明灯光设施必须加强管理、维护,并适时更新、改造。
    夜景灯光设置应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容貌整洁和性能良好。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已陈旧、污浊以及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有关责任者必须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检修、更新、改造等管理和维护费用以及亮灯所需电费,均由产权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