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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年1月1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5〕1号文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火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苏州火车站南北广场及其周边和地下区域,具体范围为:前塘河以南,江月路、平泉路、清塘桥(铁路以南部分)以东,护城河以北,元和塘以西区域(不包括上述河道和围合道路),总面积约143.2万平方米。

前款区域不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辖区。

第三条  火车站地区内和出入该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火车站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环保、绿化、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等管理秩序。

第四条  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是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第五条  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管办”)是苏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火车站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和实施综合管理工作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和协调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

(三)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各常驻、派驻、例行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四)监督市容环境、广告布置、经营店档和市政、交通设施的设置,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日常管理;

(五)承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安机关在火车站地区的机构依法对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常驻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运政管理机构依法对火车站地区的交通运输实施常驻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机构依法对火车站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实施常驻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机构依法对火车站地区市场经营秩序实施常驻管理。

民政、市容市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监督、环境保护、旅游、园林绿化、价格、人民防空、烟草专卖、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车站地区的派驻或者例行管理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火车站地区属地管理职责。

站管办以及各常驻、派驻、例行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与铁路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各自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  火车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站管办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火车站地区的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火车站地区设置要求。

第九条  禁止占用火车站广场和道路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火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制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五)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和店招店牌;

(六)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七)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八)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九)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一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一)进行沿街建筑外立面装修;

(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其他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三条  火车站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符合火车站地区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接受站管办的监督。

第十四条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广场或进行道路挖掘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经批准占用道路、广场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地点或者扩大占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和有关规定施工。

占用道路、广场期满或者道路挖掘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广场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火车站地区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运输、规划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进出火车站地区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地区内交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站管办按照公安、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对火车站地区室内外停车场的设置要求和规划功能进行统一管理。室内外停车场由产权单位按规划功能使用,已挪作他用的,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在一定区域实行步行区管理。

凡需进入步行区的机动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修车等特许车辆除外。

在规定时间内,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出步行区。

第十八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车辆和行人不按通行标志通行或者在明令禁止通行的路段内通行;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火车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出租车驾驶员强行拉客、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按照秩序排队候客、无正当理由拒绝运送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