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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成办函〔2018〕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 ( 2022年12月22日规定,在用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府发〔2023〕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8日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完善农业生产设施权能,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依法依规登记,由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 
 第六条市农委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八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生产设施名称;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农业生产设施地址;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类别、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编号和流转起止日期;  
(七)农业生产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 
 (八)农业生产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除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设施用地协议,并在区(市)县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了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
  (三)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500平米及以上,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1000平米及以上,总造价50万元及以上;现代渔业生产设施和粮食烘干、仓储设施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100平米及以上,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四)农业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的用途和用地规模。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