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泰州市市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运输车辆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推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规字〔201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运输车辆的运行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从事砂石、混凝土、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单位从事工程运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能满足停车营运需要的固定停车场地;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车辆清洗设备;
(五)工程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提供监管平台。
第五条工程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建立以下制度和台帐:
(一)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二)车辆检查及例保制度;
(三)人员(车队长、安全员、调度员、驾驶员)岗位职责;
(四)车辆、驾驶人登记簿;
(五)驾驶人安全教育记录簿;
(六)工程运输车辆清洗台帐。
第六条工程运输车辆从业驾驶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2年以上大型货车驾驶经历。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驾驶工程运输车辆:
(一)本记分周期内有9次(含)及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2次(含)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2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的;
(四)被列入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上道路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放大号牌清晰,同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运输建筑垃圾还应当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
第八条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四统一”,即:统一专用号段、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第九条工程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砂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密闭装置,混凝土运输车辆卸料槽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