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03 盐政办发〔2016〕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 市县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