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市监规字〔202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备案机关
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备案办理
(一)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备案,也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四)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五)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或到各地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七)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时予以备案及编号。备案主体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查询、截图备案信息及编号。
(八)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x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docx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表.doc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2-03-2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备案通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是针对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 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11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部署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备案通告》。
二、备案主体
根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1信息采集表中经营种类的表述,备案的主体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市场主体资格后、在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备案。
经营者在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同时还经营散装食品、制售类食品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备案要求。在市场监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是否标注预包装食品之前,无需标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市场监管总局有明确规定之后,按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执行。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可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经营。为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备案的衔接,经营者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可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前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的相关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2021年4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公布之后,我局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事后备案的通告》(2021年第160号),规定“在相关工作要求出台前,新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后即可开展经营。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相关备案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