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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邮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