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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发改环资〔2018〕6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发改法规〔2020〕14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1〕491号规定,自2021年6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耗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山东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范耗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结合《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是指拟建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源,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煤炭消费替代途径主要包括: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

  (二)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

  (三)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

  (四)其他符合要求减少煤炭消费的途径。

  第四条 所有替代源应为2016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煤炭消费实际压减量,包括已经落实措施形成的现货量和拟采取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形成的期货量。其中,现货量占比至少为50%,期货量必须于项目投产前完成煤炭消费替代。

  第五条 耗煤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替代标准,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

  第六条 耗煤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应当严格执行替代标准。

  煤炭消费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A×H

  其中,Q指煤炭消费替代量,A指拟建耗煤项目设计新增煤炭消费量,H指行业系数。

  第七条 按照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煤炭利用效率不同,确定行业系数。

  国家鼓励的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项目和采用背压或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等煤炭利用效率高的项目,行业系数H为1.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高耗能行业项目,行业系数H为1.2。

  第八条 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本着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适时调整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行业系数。

  第九条 煤炭消费替代仅限于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前款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可以通过政府统筹、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政府统筹需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提供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成交票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二章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

  第十条 拟建耗煤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自行编制。

  第十一条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简介;

  (三)工艺和设备情况;

  (四)项目能源及煤炭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种类、数量、各项参数指标;

  (五)煤炭替代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测算方法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结论建议;

  (八)煤炭替代源汇总表。

  第十二条 煤炭替代源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体关停退出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前3年实际煤炭消费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企业,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进行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量的差额测算。

  (四)淘汰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按照其关停前3年实际煤炭消费量平均值进行测算,对确无计量装置、无耗煤量记录的燃煤锅炉,可以按以下经验公式进行估算:

  年煤炭消费压减量=蒸吨总量÷煤汽比×运行时间×负荷率

  (五)工业窑炉等耗煤设备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形成的煤炭消费压减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费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年实际煤炭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