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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台州市政府令第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具有标志性纪念意义的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台州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国外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外国友人和著名华侨华人在台州的参观访问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台州的重要参观访问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重大庆典、纪念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及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与其他城市开展的重大经济、科技等交流往来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
     第七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并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条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单位移交,由主办单位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 交;
     (二)负责宣传报道的新闻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移交复制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直接参加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
     第十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规定将规范整理的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向同级档案馆无偿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