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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发〔2019〕24号)规定,应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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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修改。应予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责任部门应当于2025年7月31日前完成修改。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淮安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场地、道路、桥梁、码头,市政、交通等设施,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位是指户外广告设置所需占用的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表面位置及其周边的空间位置。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区,包括高速公路环围合区域全部、高速公路环沿线和高速公路环外纳入市中心城市规划的建成区。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包括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管理、监督检查等。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协助市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市城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财政、国土资源、水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六)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规划、城管、工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公众的意见。

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组织修改。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所需占用的建筑物、土地、各类设施周边的空间位置,是户外广告设置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公共资源,由市城管部门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资源储备、开发使用,其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市城管部门统筹建设、统一管理。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建设公益性户外广告,其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在内容经市宣传部门审定后,向市城管部门申请并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安排发布位置。

公益性户外广告占户外广告总数的比例应当高于10%。

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用于发布商业性广告内容。

第九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统一由市城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其中附着在公共及国有产权性质以外其他产权性质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前,产权人与市城管部门应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

参与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竞拍、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广告资质。

对少数拍卖、招标不成功的以及难以拍卖、招标的,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参照拍卖、招标标的价格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

第十条 附着在公共及国有产权性质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所得,全额归政府所有。附着在公共及国有产权性质以外其他产权性质建筑物、场地、各类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政府和相关产权人分成,分成比例双方以协议形式确定。单位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设置非经营性自我宣传户外广告的,其设置位使用权可不进行公开拍卖、招标。

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出让政府所得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区美化亮化、户外广告管理、公益性户外广告建设和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市城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工商部门《户外广告登记证》,其中,属于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的,还应按规定报经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填写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广告资质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交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方案;

(五)户外广告白天、夜间效果图、立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六)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七)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挖掘、占用市政道路或者公共绿地的,需提交获得规划许可和挖掘、占用审批的相关证明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设置非经营性的自我宣传户外广告的,无需提交广告资质证明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交款收据。

第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应对申请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和方案评审,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置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以立柱或者楼顶附着物为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应当就其结构安全性征求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