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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2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2月4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利工程在防洪、排涝、供水、灌溉、航运、发电、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有关补偿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时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或者使土地、水域面积减少和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功能作用发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压、跨越、穿越、临近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行为遵循保护生态、严格控制、分类管理、等效替代、占用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占用方)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占用方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确需交纳占用补偿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占用方是否按照补偿方案或者补偿协议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能够修建等效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按照原规模且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修建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占用方也可以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为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所需费用由占用方承担。

占用方未遵守“先建后废”的原则,或者在占用发生后、等效替代工程发挥作用前影响水利工程功能发挥、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增设施设备、增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营维护成本的,占用方负有依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类别与核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其他占用补偿”交纳补偿金的义务。

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3年以上(含3年),且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方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占用补偿金,以及交纳依照《细则》中应予核算的占用补偿金。

第七条 占用方的等效替代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竣工时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占用方应当在替代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替代工程的图纸和其他全套档案资料。

等效替代工程、占用水利工程替代设施(备)未经验收、延迟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造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损失的,占用方应当予以补偿;补偿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损失核算,或者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替代工程所有权归属于相应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满足占用方需求、不承担水利功能的工程及配套设施,其维修养护和安全责任由占用方承担;主要满足占用方需求,承担部分水利功能的工程及配套设施,其维修养护和安全责任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占用方协商确定。

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用地,其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事项依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