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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盐政办发〔2017〕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改革目标
    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运营机制,规范行业管理,提高服务品质,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要实现:合理增加出租汽车市场供给,切实解决城市“打的难”问题;优化供给结构,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出租汽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明确各方权责,守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对出租汽车作出合理定位,改善城市交通秩序,让人民群众出行更加便捷畅通。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业发展方向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二)完善和改革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制
    1.逐步实施运力规模动态调整。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市场动态调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和“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的要求,通过设定车辆准入标准的方式,实行运力动态调节。
    2.完善运价形成和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科学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通过对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等开展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3.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已经实施经营权有偿配置或者未明确经营期限的,在2017年7月1日前统一实行经营权无偿和期限制使用。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报废更新原则上应当保持同步。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4.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和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资质,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条件。
    5.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经营承包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规定收回经营权或者经营承包权。对收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6.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切实提高竞争实力、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实行组织化管理,加入或者组建出租汽车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7.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完善责任和义务的传导机制,重点落实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安全生产、服务质量、驾驶员权益保障以及行业稳定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巡游出租汽车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可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9.加快融合创新发展。大力实施“出租汽车+互联网”,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社会力量为公众出行提供巡游出租汽车召车、服务评价、移动支付等网络“一站式”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话、手机软件、互联网等电召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加快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价电子化。推广巡游出租汽车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金融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三)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市公安部门负责核查驾驶员是否满足规定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2.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规范自身市场竞争行为和价格行为,保障运营安全与乘客合法权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3.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和非法营运。
    (四)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1.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