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04〕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6月1日)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农林局《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农林局 2004年5月)
为了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水域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的原则,以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切实保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适应发展“都市型水产业”高效、创汇、生态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编制养殖规划
各地要对辖区内水域的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绘制养殖水面现状分布图,在此基础上,搞好养殖规划的编制。
(一)各地要根据规划区域内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规划布局。养殖规划应符合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和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及农业、渔业区划的要求,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凡具备条件的,应先规划后发证;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
(二)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确定养殖使用功能;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应兼顾水域规划功能和养殖实际情况并将其纳入养殖规划。要保障专业养殖渔民和江、湖专业捕捞渔民转产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
(三)要妥善处理好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水产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发挥最佳效益。
(四)各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水产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养殖规划在市(县)、区级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三、做好养殖证核发工作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凡利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简称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依照《渔业法》和《
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