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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金〔2022〕1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银保监分局、林业局,各承保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2〕130号)以及《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 ( 粤府〔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广东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林业局

   2022年6月29日  

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2〕130号)以及《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 ( 粤府〔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保费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对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在我省开展纳入补贴范围的有关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参保对象按照规定标准提供的补贴资金。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银保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汇总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绩效目标等,办理保费补贴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监控通报,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将中央和省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接受省级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负责指导市县储备和申报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项目,参与省级联合审查,监督市县推进项目实施,对市县上报的农业保险项目进行审查,定期评估农业保险资金使用和项目情况,监督考核市县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年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其中,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种植业、养殖业(含水产养殖,下同)各相关险种的实施推进工作;省林业局负责牵头森林保险的实施推进工作。
第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承担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本地区农业保险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地市项目库管理,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广东银保监局及各地市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及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参与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规范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事项,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银保监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有关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地市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等。
第十一条 在地方自愿开展并符合条件的基础上,省财政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补贴。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市除外)为1类地区;肇庆、惠州、潮州、汕头、揭阳、汕尾、梅州、湛江、茂名、阳江、云浮、清远、河源、韶关市,以及江门的恩平、台山、开平市为2类地区。
(一)中央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保险标的: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
保费补贴:参保对象负担20%;中央财政补贴35%;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3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二)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保险标的:能繁母猪、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
保费补贴:能繁母猪保险参保对象负担11.67%;中央财政补贴 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3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生猪(含育肥猪、仔猪)、奶牛保险参保对象负担25%;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2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三)中央财政补贴型森林保险。
保险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保费补贴:公益林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对省属林场补贴50%,对2类地区补贴2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商品林由林木经营者负担30%(省属林场除外);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对省属林场补贴70%,对2类地区补贴25%,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及林木经营者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四)省级财政补贴型种植险。
保险标的:岭南水果(含在广东种植的所有水果)、种植大棚、蔬菜、花卉苗木、茶叶。
保费补贴:岭南水果、蔬菜及花卉苗木、茶叶保险。种植户负担2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种植大棚保险。种植户负担3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4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农户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省级财政补贴型养殖险。
保险标的:家禽(含肉鸡、蛋鸡、肉鸭、肉鸡批发价格保险);淡水养殖水产品,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
保费补贴:家禽、淡水养殖水产品保险,参保对象负担3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海水网箱养殖水产品风灾指数保险参保对象负担40%,省级财政对2类地区补贴50%,对1类地区不予补贴;除上述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及参保对象自负保费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六)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指各地市除上述险种外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开办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农业保险险种。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省级涉农资金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资金支持。其中,2类地区补贴不超过保费总额的35%,1类地区补贴不超过保费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对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结合各地市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外的农业保险保费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三条 省级每年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局、广东银保监局提出具体用途和安排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按程序报银保监部门备案。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原则上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年度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各级银保监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有条件的地市可将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由各地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地市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部门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各级银保监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中央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在省级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省财政厅根据各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农业保险资金项目申报和结算拨付情况,在省级涉农资金中及时足额安排省级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农业保险补贴项目实施方式和审批权限,其中:
(一)省属林场森林保险项目和其他适宜由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分别组织项目研究论证、遴选入库和申报预算。
(二)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作为市县统筹实施项目,由市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结合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任务和本地工作实际,按规定储备遴选项目,科学测算当年度保费规模及应由各级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需求,相应安排市县承担的补贴资金。
各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抓好项目库建设,重点做好项目储备,提前一年组织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保费补贴资金应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合理可达到,由与农业保险发展直接相关,可量化评估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构成。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报送上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当年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分别对各地市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形成经管险种的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资金申请,于2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中央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表1),上年度省级财政补贴型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情况表(附表2),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表3)。
(六)其他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市,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市不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表3),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 10 年,由各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留存。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审核确认承保数量,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并依法依规追责。
第二十七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信息系统属地数据真实性由各地市财政、农村农村、林业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填报以下数据信息: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配合同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