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的通知
成市监发〔2020〕1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成市监办〔2022〕472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4〕1号》规定,继续有效,到期日2026年2月15日
USHUI.NET®提示:自2021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
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重大决策布署要求,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指导督促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所属辖区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1. 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见附件】
2. 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 《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 解读
填报时间:2020-12-31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为统一和规范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标注,保护消费者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公众饮食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以下分别简称《散酒标识规范》《泡酒标识规范》)。现解读如下:
一、《散酒标识规范》《泡酒标识规范》的出台背景
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以下简称:成德眉资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宜于酿酒,是川酒主要产区之一。传递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生产或泡制原料、消费警示、销售单价等信息的产品标识标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特征、配料、价格等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方式。
近年来,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日趋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从监管层面对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标注作出监管要求。但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标注及监管要求,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中,规范化管理的统一性、系统性尚显不足。为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散酒标识规范》《泡酒标识规范》。两个标识规范的出台,对统一和规范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标注,明确有关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保证公众饮食安全,指导基层执法,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散酒标识规范》《泡酒标识规范》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八)《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第二十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
(九)《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十)《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质检总局令第123号修订)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及该规章的其他条款。
(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五章第二节“加强限酒健康教育,控制酒精过度使用,减少酗酒。加强有害使用酒精监测。”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二、……,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六)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 “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推进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建立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白酒质量安全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在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做好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储存散装白酒的容器及储存条件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十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