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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23〕3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商事主体商标权、名称权,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商事主体商标权、名称权,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涉及驰名商标、知名字号的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知名字号,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商业信誉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性文字字号,包括:

  (一)由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名称字号;

  (二)入围《财富》“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名称字号;

  (三)入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名称字号;

  (四)中央企业字号及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简称;

  (五)市属一级国有企业字号及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简称;

  (六)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名称字号及简称;

  (七)由科技部认定的“中国独角兽企业”名称字号;

  (八)商事登记机关认为具有较高知名度,需要进行保护的商事主体名称字号。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

  商事登记机关建立深圳市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驰名商标、知名字号进行梳理,形成拟载入、更新的保护名录。商事登记机关将保护名录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事登记机关将公布或调整更新保护名录。

  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已载入保护名录以及处于公示期内的驰名商标、知名字号实施保护。

  将前款所述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作为其他商事主体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示,应提供该驰名商标或知名字号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使用材料,非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商事主体不得使用。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公布保护名录后,商事主体认为有应当载入但未被载入保护名录情形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载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建议载入保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