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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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盐城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保障城乡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和《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室外体育设施。
第三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应当坚持服务群众、因地制宜、建管并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管理补充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统筹管理、政策制定、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议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规范、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