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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3月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施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5〕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评估,我厅2020年1月22日印发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继续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6日
http://jst.sc.gov.cn/scjst/gfxwj/2025/2/28/94e35226a7874175a96e8a014f6aaf3a.shtml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川办发〔2019〕5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通知如下。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二、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国有投资的项目,发包人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三、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非招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