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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2〕6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进一步减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负担,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 ( 苏医保发〔2021〕62号)要求,现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外省流动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前若在本市有职工医保参保实际缴费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