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到期失效】
穗府规〔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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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牛、羊肉品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和《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2号)的规定,现就牛、羊定点屠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对牛、羊(含清真牛、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牛、羊屠宰行政管理部门和牛、羊肉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下同)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清真牛、羊时,还必须符合清真牛、羊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定收费项目或者超出标准收费。
五、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B);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