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17〕5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1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1日
南通市市民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南通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切实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卡,是指经南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发放,市民用于办理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金融支付的多用途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的制作、申领、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主要功能及应用领域的拓展,按照市民卡工程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步实现。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市民卡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市民卡工程建设和应用的规划、推进、宣传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组建南通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公司”),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原则,与本市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发行市民卡,具体承担市民卡制作、发放、系统维护以及市民卡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等事务。
第七条 公安、人社、卫计、民政、交通、教育、文广新、旅游、建设、城管、商务、公积金、公用事业、金融、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民卡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用;按照《南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共享信息资源、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等推广应用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用。
第八条 市民卡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卡。
市民卡的发卡对象是具有南通市户籍的人员以及在南通市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第九条 市民卡申领在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进行。
市民申领市民卡时,应当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人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受理网点告知其领取时间,逾期不领的予以作废。
第十条 市民卡的基本功能包括:
(一)信息存储: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信息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三)电子凭证:持卡人可以持市民卡通过联机或者脱机方式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
(四)金融支付:持卡人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可以使用市民卡内设置的电子钱包、银行卡功能,在市民卡受理终端上通过联机或者脱机的方式实现支付等交易。
第十一条 市民卡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求申请开通相应服务功能。
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居民健康、旅游景点、图书借阅、公积金查询、水电气缴费、学生校园卡等功能,遵循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开通,持卡人到指定的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并遵守相关应用服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市民卡加载金融支付功能的,须根据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激活手续;市民卡加载金融支付功能后,持卡人应当接受支付管理部门的监管,并遵守合作银行的管理和服务章程。
第十二条 市民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市民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可以到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三条 市民因市民卡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以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市民遗失市民卡的,可以拨打市民卡合作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合作银行网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