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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川办发〔2012〕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川府发〔2023〕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162号)精神,强化工作职责,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

  (一)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特别是拥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三)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物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重大物流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物流项目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要尽快按照法定程序修编城乡规划,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依法予以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可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

  (二)对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需要的新增用地计划,可在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三)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参照所在区域工业用地价格。

  (四)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调整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六)加强对物流企业的用地指导管理,推行集约节约用地,将物流园区(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纳入城市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制止以发展物流业为名实则圈地囤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一)推进物流业与交通运输业融合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与物流产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分发挥交通基础设施效能,着力提高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加快物流业发展。

  (二)进一步降低过路过桥收费,按照规定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减少普通公路收费站点数量,控制收费公路规模,优化收费公路结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农资和物资通行费优惠政策,加大高速公路收费监管力度,撤并不合理收费站点,依法合理核定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三)加快制订完善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征收政策,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四)按照依法、高效、环保的原则研究制定城市配送管理办法,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环保车型,全面禁止将客运车辆改装为货运车辆,有效解决城市中转配送难、配送货车停靠难等问题,促进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加快规模化发展。

  四、加快物流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二)除特殊规定外,物流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许可批准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三)可放宽物流业出资方式,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物流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可放开物流企业经营限制,放宽经营范围核定。

  (四)合理规划口岸布局,进一步改善口岸通关环境,完善口岸服务功能,创新口岸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促进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发展。

  (五)加强物流业政策及法规体系建设,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业统计、工商注册、土地使用及税目设立等方面明确物流业类别,完善物流调查统计制度,做好物流统计分析。

  (六)坚持对物流企业招大引强,着力培养打造西部物流商贸中心。提升立体物流网络运行效率,巩固深化四川综合交通枢纽地位。

  五、加强物流产业市场主体培育

  (一)规范发展中小物流企业,正确引导物流业健康发展,大力促进第三方物流发展。引导运输、仓储、货代、快递等中小物流企业整合功能,集聚发展,加快由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制造、商贸企业整体剥离物流业务或自建第三方物流企业,提高供应链的可靠性,实现物流一体化运作。支持具备发展潜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与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合资、合营、合作或建立战略联盟等形式实现企业体制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方式创新,培育大型现代化物流企业,拓展增值服务和高端服务。着力引进著名物流企业来川设立营运中心、转运中心、分拨中心等机构,引领我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升级转型、开辟国际物流市场。

  (二)搭建制造业、商贸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一体化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紧盯大型制造、商贸企业设立经营网点,建立服务网络,扩大辐射半径,提供从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综合物流服务。

  (三)制造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和发展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制造业集聚区的物流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将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需求,推动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等共享共用。

  六、推进物流技术创新和应用

  (一)鼓励物流企业应用先进的物流技术与物流设备,提高物流能力与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保证物流服务质量。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